大通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93号
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路8号田厦金牛广场A座3906;
董国平,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李虎钢,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王万红,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齐二石,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 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 静,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云鹍,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福洋,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在《证券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2.1条、第5.2.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虎钢,董事王万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于福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齐二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
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金祥、刘静、朱云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副董事长、董事李虎钢,董事王万红,总经理于福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齐二石,监事金祥、刘静、朱云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国平、李虎钢、王万红、于福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