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退:关于对大通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94号
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路8号田厦金牛广场A座3906;
董国平,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
于福洋,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东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于秀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管 琛,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郝 亮,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黄卫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建立,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通退于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全资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客户签订了23份业务合同。上述广告业务为虚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累计虚增收入15,765.40万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24.15万元。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摘牌风险提示公告及摘牌公告
2023年6月9日,本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并于2023年7月12日摘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6.7条、第9.6.10条规定,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大通退未按照前述规定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也未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2.1.1条、第9.6.7条、第9.6.10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8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