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109号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所有占用资金应当在6个月内归还。
根据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八章、第九章第四节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我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你公司资金。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