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3: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5-20  *ST泛海(000046)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五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4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在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签字确认后,在提交董事长审批的同时,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 (三)采取巡视、不定期抽查审计调查、组织专项调查、阅读并分析财务报告和审议决算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就有关重大/敏感事项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报告有关事项。

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公司重大审计事项应报公司监事会知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并说明原因。监事会根据需要或经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

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才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监事必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中选一项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所有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以上。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实质性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