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1 月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1 月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6 月17 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武汉公司报告,武汉公司通过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北京三中院根据(2022)京03 执765 号 法律文书继续冻结武汉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76.7616%的股权(出 资额人民币537,331.5 万元)及其他投资权益,冻结期限自2023 年6 月1 日至
2029 年5 月28 日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
法定代表人:俞宁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松涛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国升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1 月,原告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公司募 集不超过40 亿元投资资金,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武汉公司以 其持有的江国用(2013)第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17 年1 月7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相关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向武汉 公司共发放了投资资金35 亿元。因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中英益利将公司、武 汉公司诉至北京三中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武汉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000,000 元,期内应付未付利息 15,111,111.11 元,共计1,315,111,111.11 元;
2. 判令武汉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期限内的罚息,暂计至2020 年11 月 10 日(含)金额为4,958,333.33 元,此后之罚息应继续计算,直至本金全部清 偿完毕之日止;
3. 判令武汉公司向原告支付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复利,暂计至2020 年11 月10 日(含)金额为56,250.00 元,此后之复利应继续计算,直至期内应付未 付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判令武汉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 万元;
5. 判令公司对上述1-4 项所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判令原告在上述1-4 项所列全部债务范围内对武汉公司提供的抵押物
(即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15,不动产
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5928 号)(即前述融资抵押
物江国用(2013)第0535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武汉公司更名而换发为
新的抵押登记证明)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 判令武汉公司向原告支付主债权金额10% 的违约金,金额为
130,000,000 元;
8. 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 年11 月10 日(含),
金额为1,219,146.92 元,此后之违约金应继续计算,直至全部到期应付的本金、
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320,125,694.44 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9. 判令武汉公司、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
保险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1 月2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京03 民初75 号〕,主要内容如下:
1. 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英益利本金1,300,000,000
元、罚息及复利(以本金1,3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
自2020 年12 月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800,000 元、诉讼保全
保险费660,463 元;
2. 中英益利就上述第1 项确定的武汉公司所负债务(不含诉讼保全保险
费),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15[不动产权证
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5928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土
地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泛海控股就上述第1 项确定的武汉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泛海控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武汉公司追偿;
4. 驳回中英益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 元、案件受理费7,302,524 元,由武汉公司、泛海控股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7 日内交纳)。
(二)二审情况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2
年3 月18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973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执行情况
中英益利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三中院对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湖北
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京东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先后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公开变卖,结果均为流拍。
后北京三中院终结(2021)京03 民初75 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
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若涉及资产受限和处置,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完毕,具体影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