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8-24  *ST泛海(000046)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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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控股子公司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一)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5 月6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鄂0103 执10706 号《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公司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执行 人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依照有关规定,法院决定将本案移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破产审查。

2025 年8 月1 日,武汉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武汉高斯美创 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武汉公司预重整, 武汉中院决定对武汉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武汉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6 年8 月20 日,武汉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5)鄂01 破申33 号 《民事裁定书》,武汉中院裁定受理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瑞迪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武汉中 院发布了(2026)鄂01 破31 号《决定书》,武汉中院指定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辛志奇。

(二)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5 年7 月1 日,武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5)鄂01 破申44 号《通

知书》,主要内容为:武汉铂首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武汉中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武汉中心公司进行破 产清算。

2025 年8 月1 日,武汉中心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武汉铂首 置业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武汉中心公司预重整,武汉中院决定对武汉中心公 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武汉中心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6 年8 月20 日,武汉中心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5)鄂01 破申 44 号《民事裁定书》,武汉中院裁定受理武汉铂首置业有限公司对武汉中心公司 的重整申请。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武汉中 院发布了(2026)鄂01 破33 号《决定书》,武汉中院指定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 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辛志奇。

(三)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5 年7 月1 日,武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广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5)鄂01 破申43 号 《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武汉巨成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武汉城广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武汉城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5 年8 月1 日,武汉城广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武汉巨成 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武汉城广公司预重整,武汉中院决定对武 汉城广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武汉城广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6 年8 月20 日,武汉城广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5)鄂01 破申 43 号《民事裁定书》,武汉中院裁定受理武汉巨成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 城广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武汉中 院发布了(2026)鄂01 破32 号《决定书》,武汉中院指定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辛志奇。

上述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5 月6 日、2025 年 7 月2 日、2025 年8 月4 日、2025 年8 月5 日、2026 年3 月17 日、2026 年8 月21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控股子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情况

(一)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武汉中 院发布了(2026)鄂01 破31 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 请,于2026 年8 月20 日裁定受理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同日指定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 年10 月29 日(含当日) 前,向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高律师,联系电 话:027-83871695 、027-83871999-1492 、027-83871999-1646 ,电子邮箱: whfhlsglr@163.com,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5135144,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珠江路68 号泛海国际SOHO 城8 栋1 层10 号 商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 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 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鉴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 预重整阶段已向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 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金额的债 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定于2026 年11 月11 日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 会议(网络会议的具体事宜由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已在预重整期间提交过前述资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

(二)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武汉中

院发布了(2026)鄂01 破33 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武汉铂首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 年8 月20 日裁定受理武 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 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 年10 月29 日(含当日)前,向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联 系人:王律师、高律师,联系电话:027-83871695、027-83871999-1492、02783871999-1646 ,电子邮箱:whfhlsglr@163.com ,网络债权申报平台: 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118397,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珠江路 68 号泛海国际SOHO 城8 栋1 层10 号商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 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 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 行使权利。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鉴于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 在预重整阶段已向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金额 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定于2026 年11 月13 日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 会议(网络会议的具体事宜由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已在预重整期间提交过前述资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

(三)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武汉中 院发布了(2026)鄂01 破32 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武汉巨成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 年8 月20 日裁

定受理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武汉泛海城 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 年10 月29 日(含当日)前,向武汉泛海城市广场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高律师,联系电话:027-83871695、 027-83871999-1492、027-83871999-1646,电子邮箱:whfhlsglr@163.com,网络 债权申报平台: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3126142,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江汉区珠江路68 号泛海国际SOHO 城8 栋1 层10 号商铺)申报债权,书面说 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 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 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鉴于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 权,在预重整阶段已向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 整金额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定于2026 年11 月12 日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 会议(网络会议的具体事宜由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 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已在预重整期间提交过前述资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公司、武汉城广公司能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尚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管理人实际履行管 理职责的情况,持续评估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年度审计结果,对相关子公司的合并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判断。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中院(2026)鄂01 破31 号《公告》;

(二)武汉中院(2026)鄂01 破33 号《公告》;

(三)武汉中院(2026)鄂01 破32 号《公告》。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