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中侨1:关于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暨破产重整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026 证券简称:R中侨1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暨破产重整事项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5年12月15日就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侨”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号],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16年6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14日。
2016年12月13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6月14日。
2017年6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7年12
月14日。
2017年12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20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中侨重整计划修正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9年1月19日。
2019年1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
2019年7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1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
2020年5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1年5月31日。
2021年5月28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无法按预期足额收回对政府应收款的影响,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21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23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深中侨重整计划经九次延长执行期间仍未能执行完毕,已严重影响已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正常推进。鉴于深中侨及重整方在延长执行期间内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且已承诺进一步注入其他资产。深中侨重整计划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故对深中侨本次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予以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0月20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申请撤回上诉。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广东高院作出的(2024)粤破终
34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深圳市保升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鉴于公司及重整方已完成前期破产重整的大部分工作,为保护债权人、重整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重整方共同商议,准备进行庭外重整,以完成资产注入及后续事项。该事项目前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破终347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