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为本激励计划设立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两个层次的考核指标,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时能够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与约束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红兵、李东明、傅衍、陈建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