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48证券简称:京基智农公告编号:2023-045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
大厦A座71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15:00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
月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月
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155,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98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155,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9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2,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0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2,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01%。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公司独立董事李东明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李东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214,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52%;反对940,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848%;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3%;反对940,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214,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52%;反对940,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848%;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3%;反对940,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77%;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214,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反对940,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8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3%;反对940,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郑伊然、何俞臻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