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电池”或“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德赛电池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9号)同意,公司已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85,251,6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3,925,379.52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5,586,223.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98,339,155.6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12月8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8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7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并在主板上市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配股说明书》”),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根据德赛电池于2023年5月16日公告的《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回复报告》”),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具体明
细包括:
序号 | 借款主体 | 债权人 | 还款金额(万元) | 币种 | 借款时间 | 还款时间 |
1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500.00 | 美元 | 2022年9月 | 2023年3月 |
2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500.00 | 美元 | 2022年10月 | 2023年3月 |
3 | 惠州电池 | 工商银行 | 5,000.00 | 人民币 | 2023年1月 | 2023年4月 |
4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800.00 | 美元 | 2022年11月 | 2023年4月 |
5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3,250.00 | 人民币 | 2022年2月 | 2023年4月 |
6 | 惠州电池 | 工商银行 | 17,000.00 | 人民币 | 2022年6月 | 2023年5月 |
7 | 惠州蓝微 | 建设银行 | 500.00 | 美元 | 2023年2月 | 2023年5月 |
8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500.00 | 美元 | 2022年12月 | 2023年5月 |
9 | 惠州电池 | 交通银行 | 8,000.00 | 人民币 | 2022年6月 | 2023年6月 |
10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500.00 | 美元 | 2022年12月 | 2023年6月 |
11 | 惠州蓝微 | 建设银行 | 500.00 | 美元 | 2023年2月 | 2023年6月 |
12 | 惠州电池 | 浦发银行 | 10,000.00 | 人民币 | 2022年8月 | 2023年7月 |
13 | 德赛矽镨 | 中信银行 | 9,000.00 | 人民币 | 2022年9月 | 2023年9月 |
14 | 德赛矽镨 | 建设银行 | 2,000.00 | 人民币 | 2022年12月 | 2023年12月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自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董事会审议日(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6日,公司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80,947.80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主体 | 债权人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偿还债务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偿还债务折算人民币金额 |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人民币 | 美元 | |||||
1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 | 500.00 | 3,437.45 | 3,437.45 |
2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 | 500.00 | 3,435.85 | 3,435.85 |
3 | 惠州电池 | 工商银行 | 5,000.00 | - | 5,000.00 | 5,000.00 |
4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 | 800.00 | 5,539.20 | 5,539.20 |
5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3,250.00 | - | 3,250.00 | 3,250.00 |
6 | 惠州电池 | 工商银行 | 17,000.00 | - | 17,000.00 | 17,000.00 |
7 | 惠州蓝微 | 建设银行 | - | 500.00 | 3,526.45 | 3,526.45 |
8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 | 500.00 | 3,541.05 | 3,541.05 |
序号 | 借款主体 | 债权人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偿还债务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偿还债务折算人民币金额 |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人民币 | 美元 | |||||
9 | 惠州电池 | 交通银行 | 8,000.00 | - | 8,000.00 | 8,000.00 |
10 | 惠州蓝微 | 工商银行 | - | 500.00 | 3,604.90 | 3,604.90 |
11 | 惠州蓝微 | 建设银行 | - | 500.00 | 3,612.90 | 3,612.90 |
12 | 惠州电池 | 浦发银行 | 10,000.00 | - | 10,000.00 | 10,000.00 |
13 | 德赛矽镨 | 中信银行 | 9,000.00 | - | 9,000.00 | 9,000.00 |
14 | 德赛矽镨 | 建设银行 | 2,000.00 | - | 2,000.00 | 2,000.00 |
合计 | 54,250.00 | 3,800.00 | 80,947.80 | 80,947.80 |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偿还债务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折算汇率选取还款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截至2023年12月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80,947.80万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债务明细与《配股说明书》及《回复报告》中披露的偿还债务安排相匹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0,947.8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12月26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88号),认为:德赛电池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德赛电池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12月6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人意见
德赛电池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88号);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中信证券对德赛电池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 贤 | 年 月 日 | |
曾展雄 | 年 月 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