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马A: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50 证券简称:深天马A 公告编号:2023-069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15:00。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
4、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城64栋6楼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彭旭辉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9人,代表股份1,471,75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人,代表股份704,183,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67,570,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4人,代表股份205,81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人,代表股份24,476,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81,340,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2、3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679,706,744股。
上述议案3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投票结果汇总 | |||||||||
序号 | 议案名称 | 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 ||||
议案1 |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470,332,652 | 99.9035% | 1,214,350 | 0.0825% | 206,497 | 0.014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204,396,056 | 99.3097% | 1,214,350 | 0.5900% | 206,497 | 0.1003% | |||
议案2 |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68,036,664 | 96.9686% | 24,010,091 | 3.0314% | 0 | 0.000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181,806,812 | 88.3342% | 24,010,091 | 11.6658% | 0 | 0.0000% | |||
议案3 |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88,594,217 | 99.5641% | 3,452,538 | 0.4359% | 0 | 0.0000%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202,364,365 | 98.3225% | 3,452,538 | 1.6775% | 0 |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吴俊超律师、鲁蓉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