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关于对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760号
关于对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
经查明,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2023年5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
过1%的补充公告》显示,皇庭投资于2023年3月28日至4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1,514.00万股皇庭国际股份,占皇庭国际总股本的1.25%,减持金额为6,489.58万元。作为皇庭国际持股5%以上的股东,皇庭投资未在首次减持皇庭国际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超过皇庭国际股份总数的1%。
皇庭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3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庭投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