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0号皇庭中心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邱善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589,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48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505,3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79%;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84,392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205,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3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26,9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79%。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079,052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8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5%。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7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78,4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700%;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4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2%。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提案 编码 | 议案名称 | 股份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计 | 284,777,292 | 98.6790% | 1,882,200 | 0.6522% | 1,930,200 | 0.6688% | 通过 |
A股 | 196,692,900 | 98.0986% | 1,882,200 | 0.9387% | 1,930,200 | 0.9627% | |||
B股 | 88,084,39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中小股东 | 5,571,340 | 59.3723% | 1,882,200 | 20.0581% | 1,930,200 | 20.5696% |
注:上述计算结果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启光、黎晓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