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赛格: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2月)

查股网  2024-02-07  深 赛 格(000058)公司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为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公司以管资本方式参与管理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担保、授信额度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债券担保及为其他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对象为: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通过平台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公司对控股企业原则上是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如因特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各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比例担

保。

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除上级单位批准外,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根据申请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作为确定提供担保及给与担保额度的主要依据;对连年亏损、扭亏无望而又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担保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事项进行后续管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经济事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判断,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审核担保风险管控措施,协助开展担保事项后续风险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支持;负责对担保事项的程序合规性和执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申请担保的投资项目或某项(类)经营业务市场前景良好,效益较好或属于政府扶持项目;投资项目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单位及公司同意立项及开工的批复;

(三)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已获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

(四)续保项目的原担保金额按计划正常使用;

(五)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担保时,需报送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及效益分析、还款来源及承诺等;

(二)新增项目贷款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立项、建设批文等复印件);

(三)拟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开证)合同等融资文件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合同样本;

(四)最近一期(季、月)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反担保函或质押声明书和抵押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六)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公司控股企业申请担保时,需出具该企业董事会请求担保的决议文件;该企业其他股东须出具同意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有效证明;其他股东不能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的,须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或提供相应比例的资产抵押或动产、权利质押;

(八)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工作程序分为审核、审批、合同签订三个阶段。

(一)审核

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企业发展部、审计风控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及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出具担保意见。

(二)审批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上级单位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7.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外的担保,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上级单位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批准的担保事项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需公司财务管理部、企业发展部及审计风控部重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保证措施的变化情况,如有重大变化的,需按原程序重新报批;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应按新的担保事项申请办理。

(三)合同签订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担保的有关手续,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对于获得批准的被担保企业,必须在限期内办理反担保措施。公司根据被担保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担保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续。抵押(质押)率按如下标准执行:

1.债券、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质押率不高于债券面值、

股票最近三十个交易日收市平均值的70%;

2.写字楼、商住楼等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账面价值的80%;

3.其他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账面价值的50%;

4.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账面价值的50%;

5.股权、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不高于股权账面价值、营运车牌购入价的70%。

资产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账面原值减累计折旧或摊销、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季度对抵押、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跟踪,如抵押(质押)率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账面价值的100%,被担保企业应以货币资金或其他可靠资产补足差额部分;如抵押(质押)率恢复至上述标准内,后补足差额部分可予以退回。

(二)不动产、债券、股票等抵押、质押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采用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资格;

2.反担保金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

3.企业资债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4.无不良信誉记录;

5.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章 担保收费

第十四条 为防范担保风险,应付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公司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作为担保风险准备的一项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类型和风险,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年率或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年、月)*(年、月)担保费率

1.为全资、控股企业担保,年担保费率为4‰,月担保费率为0.333‰。

2.为其他企业担保,年担保费率9‰,月担保费率为

0.75‰。

(二)担保费应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如有反担保函的应一并出具)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5,000万元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签订担保合同(如有反担保函的应一并出具)时收取第一年度的担保费,一年后同一时间收取第二年的担保费。

(三)逾期还款的担保费应计算到还款日,并按预计还款时间收取,多退少补。逾期期间的担保费按正常保费加收

30%。

(四)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时,多收的部分予以退回。

(五)逾期不缴纳担保费的,按应收担保费每日处以1‰的罚款,自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反担保函之日(以最早签订的时间为准)起计算。

第六章 担保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季度将公司担保情况编制报表向公司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项目存在潜在风险或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迹象,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对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应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公司决策。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等相关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公司同意,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等相关反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担保企业不得将借款合同债务转让或施行其他引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第十八条 被担保企业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每季度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担保资金使用及偿还本息情况;接受公司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对经营欠佳企业担保资金的运作,公司原则上应联合金融机构对该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共

同监管。其相应的经营业务或投资项目结束后,企业应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或借(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被担保企业按期归还债券或贷款的,应在偿还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还款凭证(银行单据)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将所抵押或质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的逾期债券或贷款应及时发出逾期担保通知,督促企业归还债券、借款或办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企业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与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由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公司可依法向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追偿,如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一)如被担保企业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可以将抵押或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的价款按法律法规优先受偿;

(二)设定反担保人的,公司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依法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被担保单位设立担保台

账,按担保项目反映债权人名称、担保金额、起止时间及期限、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名称、担保费的收取、到期还款解除担保或展期续保情况、代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或质押物的返还或变卖、拍卖情况,涉及诉讼的还应记载有关诉讼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担保企业因客观原因在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更换融资机构、减少担保额、变换融资币种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新项目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续保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办理。续保金额原则上应不高于原担保金额,审议程序按第三章第十二条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担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及本息如期归还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派驻企业财务总监负责对担保资金使用及偿还本息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担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人员因违反有关担保管理规定或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市国资委、主管单位有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

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的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担保事项需报公司审批的,审核程序参照第三章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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