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华锦集团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华锦集团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宝明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被提名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华锦集团提名郑宝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