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情况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99,442,53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计派发现金红利22,392,195.5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2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9,442,5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2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768 |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机构:华锦股份证券事务部
2、咨询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3、咨询联系人:刘勇
4、咨询电话:0427-5855742
5、传真:0427-585619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