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696,964,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186,666,054.41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股份、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份数发生变化,每股股息将在合计派息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和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2、本次权益分派将按照固定总额的原则实施分配,自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仍为1,696,964,131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2024年5月8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96,964,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0.9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881 | 深圳农业与食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6日至登记日:
2024年6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13楼
咨询联系人:江疆
咨询电话:0755—82589021
传真电话:0755—82589099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