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2  深圳华强(000062)公司公告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3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4条 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和期限等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如果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以委托理财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第5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第6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7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8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9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6条和第11条规定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第10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11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12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13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15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1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17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