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18  深圳华强(000062)公司公告

(2024年4月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年报审计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关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进程;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做好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的会议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记录,书面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按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积极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者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