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事项。
2、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7,170,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813%。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该5人持有及/或代表了7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729,188,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82%;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424人,代表股份7,981,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共2,424人,代表股份7,981,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股东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1.00 |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 总体 | 736,650,055 | 99.9294 | 338,700 | 0.0459 | 181,800 | 0.0247 | 通过 |
中小股东 | 7,461,367 | 93.4790 | 338,700 | 4.2434 | 181,800 | 2.2777 |
注:上述表格中的“比例”是指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亦迪、张意璇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