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关于北方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20日,“北方转债”已触发赎回条款,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北方转债”》的议案, 2023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暂不赎回“北方转债”的公告》(2023-054),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北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未来3个月内(即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如再次触及“北方转债”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2023年10月20日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3日)重新计算,若“北方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按照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北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日,公司股票已有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北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后续可能会触发“北方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北方转债”基本情况
(一)北方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44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0
关于“北方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月24日公开发行578.2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7,821.00万元,存续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北方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735号”文同意,公司57,821.00万元可转债于2019年11月2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北方转债”,债券代码“127014.SZ”。
(三)北方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方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0月30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4月30日至2025年10月23日止)。
(四)北方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北方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8.84元/股,2020年6月3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北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8.84元/股调整为8.75元/股。2021年6月25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北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75元/股调整至8.65元/股。2022年4月14日,公司因实施配股对“北方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了调整,“北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65元/股调整至7.86元/股。2022年7月11日,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北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7.86元/股调整为7.80元/股。2023年7月7日,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北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7.80元/股调整为7.74元/股。
二、北方转债赎回条款与预计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的赎回条款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
关于“北方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日,公司股票已有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北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未来21个交易日内仍有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将触发“北方转债”的赎回条款。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北方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