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悦、张铁
6、项目联系人:张悦
7、联系电话:010-56051807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0066
3、注册资本:3,225,799,088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5、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电长城大厦
6、法定代表人:戴湘桃
7、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王习发
9、联系电话:86-755-2663475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月5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2月7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持续对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国长城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中国长城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中国长城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与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等材料。
6、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悦 张铁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