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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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7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城大厦A座24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郭涵冰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67号)《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69号)公告了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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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6,517,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60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9,308,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3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209,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5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03,304,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反对2,391,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弃权821,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001,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8%;反对2,391,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弃权821,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
该项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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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7,363,5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8%;反对29,075,5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5%;弃权875,1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263,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72%;反对29,075,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0%;弃权87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
该项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周蒴婷律师、陈梦馨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