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标的:货款及利息共计13,532,888.82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凯迪”)作为原告,就华控凯迪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滨河东路南延二期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问题,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就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西省晋中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被告一: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
法人:蔡景亮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3、被告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人:郝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3,148,353.68元、截至2023年9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84,535.14元,合计13,532,888.82元以及实际支付前产生的利息(以13,148,353.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2年8月10日,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滨河东路南延二期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GSTYBHDL-WZHT-2022-037)(以下简称“合同”),被告一向原告采购沥青混凝土。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价值为13,148,353.68元的货物,但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一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财产独立于股东被告二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 | 780.23 | 否 | 审理阶段 | 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 审理阶段 |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 | 650.13 | 否 | 审理阶段 | 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 审理阶段 |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 | 443.41 | 否 | 已结案 | 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 已履行终结生效判决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资料》;
3、《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