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独立董事2024年度工作报告(昝志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工作报告2024年度,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注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履职情况
2024年度,我依据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参加。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年度,我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每个议案,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会议召开前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并与相关人员沟通;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本年度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按独立判断投票,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12 | 12 | 0 | 0 | 否 |
(三)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制定并实施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本人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本制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审查意见。
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 现场/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5 | 5 | 0 | 0 | 否 |
(四)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兼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 现场/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提名委员会 | 8 | 8 | 0 | 0 |
审计委员会 | 9 | 9 | 0 | 0 |
三、重点关注事项履职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于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翔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年报审计双方责任、审计工作安排、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等事项的汇报,提示年报审计重点事项,并积极了解审计工作进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了符合标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4年12月2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财”)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中兴财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严格核查和评价后,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免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免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以上选举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选举及聘任流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相关人员均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考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日常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发表独立意见时,能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其他事项
2024年度,本人: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3.没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报告人:昝志宏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