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信: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
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发信息”)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1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高天亮、伍历文、李增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关键参数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2021年、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虑业绩下滑、订单完成率、毛利率变动等因素影响。2021年、2022年财务报告中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参数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规定。
(二)贸易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
你公司未及时就贸易业务建立内部控制规范,未充分核实贸易业务供应商、客户经营和履约能力情况,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审慎,公司采购、销售和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相关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高管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内容
高天亮、伍历文、李增民:
经查,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0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天亮、总经理伍历文、时任财务总监李增民,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天亮、伍历文、李增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