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关于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
的提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子提案未获通过的情况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提案》整体通过,该提案项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的子提案未获通过。具体子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402,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962%;反对142,4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47%;弃权8,33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491%。该子提案涉及特别决议,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虽然上述决议有效期的子提案未获通过,但是涉及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业绩补偿方
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锁定期安排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内容的其他议案均获通过,不影响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整体通过。
二、提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应包含决议有效期。综上,公司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1.必要性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的子提案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未获通过后,经公司研究,认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的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现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提案的内容不涉及补充、更正或调整,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