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普华永道就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意见落实函与盐田三期财务资料相关问题所做回复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普华永道”)接受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上市公司”或“盐田港”)委托,审计了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三期”)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及截至2023年5月31日止五个月期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盐田三期财务报表”)。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并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35379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盐田三期财务报表是盐田三期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盐田三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贵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130019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我们以上述我们对盐田三期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贵公司就意见落实函中提出的与盐田三期财务资料相关问题所作的回复,提出我们的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普华永道就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意见落实函与盐田三期财务资料相关问题所做回复的专项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 | 注册会计师 | |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甘莉莉(项目合伙人) | |
中国?上海市 | 注册会计师 | |
2023年10月19日 | 娄琪明 | |
附件:普华永道就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意见落实函与盐田三期财务资料相关问题所做回复的专项意见
问题、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标的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为持有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三期)35%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2)盐田三期同盐田港区各方约定由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盐田港区,各方根据统筹经营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年总吞吐量,并据此计算相关运营收支,分配比例基于各方投入统筹经营码头的泊位数量、靠泊吨级、码头前沿水深、堆场容量等指标计算协商确定;
(3)报告期内盐田三期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其他收益、营业外收支等科目金额主要为盐田港区统筹经营总额按统筹经营分配比例计算的分得金额。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以及实际分配运营收支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调度分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以及实际分配运营收支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统筹经营分配比例系盐田港区各方共同签署的统筹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盐田港区统筹经营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签署时间 | 合同名称 | 合同缔约方 | 合同签署背景 |
2001年11月26日 | 《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 | 盐田国际与盐田三期(当时盐田三期尚未设立,由其股东深圳港集团与和记盐田代表签字) | 首次明确约定统筹经营,约定中港区三期工程建成投产后与当时已投入运营的中港区一二期工程进行统筹经营,由盐田国际负责统一经营管理 |
2004年5月21日 | 《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补充协议》 | 盐田国际与盐田三期 | 中港区三期工程部分泊位于2003年提前建成投产,签署补充协议对2003年统筹经营分配事项进行约定 |
合同签署时间 | 合同名称 | 合同缔约方 | 合同签署背景 |
2005年11月8日 |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二)》 | 盐田国际与盐田三期 | 将中港区扩建工程纳入统筹经营(当时中港区扩建工程相关泊位尚未建成,待建成投产后纳入) |
2007年11月13日 |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三)》 | 盐田国际、盐田三期与西港区码头公司 | 2007年11月,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西港区码头公司23.33%股权转让给和记盐田,西港区码头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和记盐田,盐田港区各方约定将西港区一期和二期工程纳入统筹经营(当时西港区二期工程相关泊位尚未建成,待建成投产后纳入) |
2021年6月1日 | 《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四)》 | 盐田国际、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与盐田港东区公司(当时盐田港东区公司尚未设立,由其股东深圳港集团与和记盐田代表签字) | 将东港区工程纳入统筹经营(当时东港区工程相关泊位尚未建成,待建成投产后纳入) |
深圳港集团、和记盐田分别作为盐田港区各方的内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外资股东成立谈判小组,经多轮磋商谈判,双方最终就统筹经营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统筹经营分配比例等)达成一致并各自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盐田港区各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依据股东意见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因此,盐田港区各方在其董事会分别审议同意上述事项后,正式签署统筹经营合同;尽管2001年11月26日签署《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时,盐田三期尚未设立而由其股东共同签字以代替董事会决策程序,但《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确认盐田三期董事会批准和追认了统筹经营合同。综上,盐田港区各方就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盐田港区各方实际分配运营收支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盐田国际统一核算盐田港区运营收支,根据统筹经营分配比例计算应分配给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的运营收支,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分别将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确认为对盐田国际的其他应收款;盐田港区各方的年度财务报表需经各自总审计师稽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各方董事会决议通过
盐田港区各方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签署统筹经营合同,确定各方统筹经营分配比例。盐田国际每月末根据统筹经营分配比例计算截至当月末应分配给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的运营收支,确认无误后盐田国际将上述截至当月末应分配的运营收支款项确认为其他应付款,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同步确认其他应收款。
盐田港区各方制定公司章程及其补充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明确盐田港区各方的董事会独立设置,其中盐田国际董事会成员10名(和记盐田委派7人、上市公司委派3人)、盐田三期董事会成员11名(和记盐田委派7人、深圳港集团通过港口运营公司委派4人)、西港区码头公司董事会成员11名(和记盐田委派7人、上市公司委派4人)。深圳港集团(通过港口运营公司)、上市公司依据盐田港区各方的公司章程分别向盐田三期、盐田国际、西港区码头公司委派总审计师,各公司总审计师独立履职,负责稽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并履行相关监督职能。盐田港区各方每年均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提交各自董事会审议。
综上,包含盐田港区统筹经营分配比例的统筹经营合同需经盐田港区各方董事会决议通过;盐田港区各方运营收支款项确认及分配包含在日常财务核算工作中,并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中体现,盐田港区各方总审计师对日常财务核算进行合理性审核、核对及抽检,盐田港区各方的年度财务报表需经各自总审计师稽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各方董事会决议通过;上述程序可确保盐田港区各方关于运营收支款项核算的准确性。
2、统筹经营合同约定,盐田国际在每年的年终审计报告完成后,需将扣除必要营运资金后的应分配运营收支款项支付给盐田三期,最近三年盐田国际
均按照统筹经营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并及时向盐田三期划拨资金满足盐田三期其他日常支出需求
盐田港区各方签署了统筹经营合同,对运营收支款项的分配原则进行了约定,盐田国际在每年的年终审计报告完成后,需将该年度盐田三期因统筹经营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扣除盐田三期认可的必要营运资金后)支付给盐田三期。针对盐田三期当年新增的因统筹经营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根据统筹经营合同约定,盐田国际在每年的年终审计报告完成后(通常为次年上半年),履行相关付款审批程序后将扣除必要营运资金后的应分配运营收支款项支付给盐田三期;由于盐田三期独立负责自有泊位的投资建设以及配套集装箱装卸设备的采购,且独立纳税,如盐田三期当年存在其他日常资金支出需求(如支付工程及设备采购款、相关税费等)时,盐田国际履行相关付款审批程序后会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盐田三期,确保盐田三期正常运营。综上,盐田三期当年新增的因统筹经营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会在当年及次年收回。2020-2022年度及2023年1-5月,盐田三期因统筹经营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港币万元
期间 | 期初值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值 |
2023年1-5月 | 148,322.42 | 120,172.39 | 268,494.81 | - |
2022年度 | 204,929.42 | 352,466.75 | 409,073.75 | 148,322.42 |
2021年度 | 44,599.05 | 405,639.27 | 245,308.90 | 204,929.42 |
2020年度 | 132,069.29 | 301,817.59 | 389,287.82 | 44,599.05 |
注:因盐田三期记账本位币为港币,上表列示数据为账面港币数值;上表本期增加金额为根据统筹经营分配比例计算得出的该期间盐田三期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本期减少金额为该期间盐田三期实际收到的上述分得款项。
据上表可知,盐田三期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新增的因统筹经营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均已于当年及次年收回。盐田三期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余额的账龄均在1年以内。
综上,统筹经营合同约定,盐田国际在每年的年终审计报告完成后,需将扣除必要营运资金后的应分配运营收支款项支付给盐田三期,最近三年盐田国际均按照统筹经营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并及时向盐田三期划拨资金满足盐田三期其他日常支出需求,统筹经营合同中关于运营收支款项的分配原则得到有效执行,未损害盐田三期利益。
二、调度分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一)盐田港区各方股权结构存在少许差异,为维护各方利益,避免在港区船舶调度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盐田港区采用统筹经营模式,该方式提升了港区整体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盐田三期(和记盐田持股65%、港口运营公司持股35%)、盐田国际(和记盐田持股71%、上市公司持股29%)、西港区码头公司(和记盐田持股65%、上市公司持股35%)的控股股东均为和记盐田,但股权结构存在少许差异,为维护各方利益,避免在港区船舶调度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盐田港区自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相关泊位建成投产开始即采用统筹经营模式并延续至今。盐田港区统筹经营模式下,各码头可共享航线资源、销售网络以及相关港池、航道等自然条件,提升了港区整体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统筹经营分配比例已在统筹经营合同中进行事前约定,后续盐田港区各码头实际运营的吞吐量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统筹经营分配比例
盐田港区各方的统筹经营分配比例在相关码头纳入统筹经营前,经盐田港区各方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签署统筹经营合同进行确定,后续盐田港区各码头实际运营的吞吐量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统筹经营分配比例。
(三)盐田港区船舶靠泊装卸由码头操作系统根据最优化作业方案进行调度,以港区运营效率最大化为原则,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统筹经营分配比例
盐田港区使用码头操作系统控制管理整个码头的运作,该系统具备智能化堆场和船舶策划功能,根据靠泊船舶的吨位和装卸量,提前分配泊位、岸吊、拖车等,并提前设定堆场龙门吊的位置,提升了集装箱装卸的操作效率。盐田港区船舶靠泊装卸由码头操作系统根据最优化作业方案进行调度,以港区运营
效率最大化为原则,2020-2022年度,盐田三期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3.99%、
99.71%和95.57%,处于较高水平,船舶调度情况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统筹经营分配比例。
(四)盐田国际统一核算盐田港区运营收支,根据统筹经营分配比例在盐田港区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盐田三期的净利润主要系分得的运营收支,与船舶调度情况不直接相关盐田国际基于港区总体吞吐量统一核算盐田港区运营收支,每月末根据统筹经营分配比例计算截至当月末应分配给盐田三期、西港区码头公司的运营收支。盐田三期的净利润主要系统筹经营分得的运营收支,受港区总体吞吐量和统筹经营分配比例影响,与船舶调度情况不直接相关。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二、(二)4、
(1)③统筹经营合同中约定比例调整的触发条件及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补充披露了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三)1、(1)③B、a、其他应收-盐田国际”补充披露了盐田港区各方实际分配运营收支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调度分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访谈盐田三期管理层,了解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
例以及实际分配运营收支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获取并查看报告期内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中关于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以及实际分配运营收支的具体条款约定;
(2) 访谈盐田三期管理层,了解调度分配的内部控制制度;获取并
查看报告期内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中关于调度分配的具体条款约定;
(3) 获取报告期内统筹经营分配计算表,检查计算表中的分配比例
计算方法与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并检查统筹经营分配比例及应分得的运营收支款项计算的准确性;
(4) 获取与查看报告期内盐田三期运营收支款项明细及银行回单等,
检查运营收支款项的变动及回收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一致。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上市公司披露的盐田港区各方确定统筹经营分配比例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盐田港区各方实际分配运营收支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调度分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与我们审计盐田三期财务报表及问询回复过程中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