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合规护航作用,规范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提升公司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相关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合规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提名后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常设成员部门为公司合规事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需资格要求。委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调整、补选:
(一)委员本人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三)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四)半数以上的董事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
(五)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二)督导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
(三)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年度报告、合规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监督、评价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合规事项。
第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履行以
下职责:
(一)领导合规管理委员会,保证委员会有效运作、良好运行;
(二)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本议事规则确定会议议程;
(三)董事会授权或安排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方式如下:
(一)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合规事务主管部门协助主任委员筹备委员会会议,并通知相关人员出席、列席委员会会议;
(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听取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讨论,并接受委员会的问询;
(四)经董事会授权或确有必要的,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出具意见或建议,并提交董事会作为参考,不以董事会名义作出任何决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由合规管理委员会先行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其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公司规定经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后,再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1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2名及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一条 合规事务主管部门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列席人员。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出席、列席人员;
(三)议题及议程安排;
(四)会议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主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的明确意见或建议,或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表达自己意思且该意思即为委托人意思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就讨论事项向董事会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相关意见或建议由委员会表决通过,个别委员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当在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或建议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举行。对
于程序性的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方式就研究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通过的意见或建议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合规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监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作出说明或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理人员提出问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动态,结合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合规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