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现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