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就公司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