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1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 年4 月1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张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0 人,代表股份306,348,0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 234,766,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7 人,代表股份71,581,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72%。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8 人,代表股份6,673,5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 646,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 人,代表股份6,026,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9%。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05,390,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 反对72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6%;弃权2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69%。
同意5,716,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38%;反对72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59%;弃权2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4%。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5,372,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5%; 反对73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8%;弃权 2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同意5,69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796%;反对73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42%;弃权2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2%。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05,329,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4%; 反对76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弃权 2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同意5,654,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322%;反对76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67%;弃权2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1%。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05,433,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 反对787,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2%;弃权 12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同意5,75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921%;反对787,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63%;弃权12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5%。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05,360,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5%; 反对730,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弃权 2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同意5,685,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953%;反对730,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32%;弃权25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5%。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因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 制的企业,因此本议案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57,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817%; 反对76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32%;弃权 25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1%。
同意5,657,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17%;反对76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32%;弃权25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1%。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同意305,275,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8%; 反对77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7%;弃权 29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同意5,600,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46%;反对77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45%;弃权29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9%。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 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议案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4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438%; 反对761,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62%;弃权 2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9%。
同意5,64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438%;反对761,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62%;弃权2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9%。
(九)审议通过《关于与华融金租签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 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议案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20,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273%; 反对75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8%;弃权 29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9%。
同意5,620,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73%;反对75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58%;弃权29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林佩盈、李静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