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TCL科技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任成、莫凯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33066067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000100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8,779,080,767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李东生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无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廖骞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3331166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2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年报披露时间 | 2024年4月30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TCL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指定任成、莫凯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TCL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因2021年1-5月计提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公司已开展信息披露规则培训,避免再次因规则理解偏差导致披露不及时。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TCL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TCL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 |||
任 成 | 莫 凯 |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 |||
张 剑 |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