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康: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
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3)第010054 号】,认定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中兴华会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审核,经核查:中兴华会所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专项说明,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监事,将积极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持续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有效保证内部控制的严格执行,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