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康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1-16  *ST宜康(0001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年1月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1月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诉奚志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下达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奚志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原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2016年6月以40,831万元收购奚志勇与其他各方合计持有的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58.33%的股份,签订《关于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2017年4月以29,169万元收购奚志勇所持有的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合计

41.67%的股权,签订《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书》,两份《股权

收购协议书》均在第七条就业绩承诺和补偿作了有关的约定,业绩承诺期为2016年度至2023年度,奚志勇应在亲和源集团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按协议第7.4条执行。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协议所约定的现金补偿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度应补偿金额为85,373.58万元,鉴于协议约定奚志勇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以协议签署时其在亲和源集团拥有的投资权益并按照本次交易估值所计算的价值为限,在扣除应支付给奚志勇的股权转让款后,奚志勇应当依约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7,493万元,但奚志勇并未按期履行。

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2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第2021-127号公告),要求奚志勇、亲和源置业支付现金补偿,后案件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奚志勇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共计17,493万元;2、请求判令奚志勇支付公司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3万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奚志勇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奚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8,169万元;

二、被告奚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17,465元,由原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431元,被告奚志勇负担422,034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本案提起上诉。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鉴于公司将对本案提起上诉,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