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康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2
公告编号:2025-001证券代码:400166 证券简称:宜康3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年1月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4月1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4)沪7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主要负责人:周睿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1法定代表人:林向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向东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奚志勇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2016年6月24日,光大银行上海彭浦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5亿元、年利率5.39%,逾期罚息和复利再上浮50%;2、亲和源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宜华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4、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仅还本金134,332,594.66元,剩余本息未偿还;5、光大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8,990,000元及期内利息5,008,938.10元;
2、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期内利息4,147,460.6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逾期罚息10,245.96元;以本金及期内利息4,347,460.6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按年利率
8.085%计算的逾期罚息18,550.98元;以本金及期内利息213,998,938.1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逾期罚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3、判令被告亲和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792,000元;
4、判令如被告亲和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亲和源公司协议,就被告亲和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2999弄、3001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宜华公司、奚志勇对被告亲和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下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亲和源公司、宜华公司、奚志勇共同承担。
1、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8,990,000元、利息人民币5,008,938.10元;
2、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支付截至2024年1月1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8,796.94元,以及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息人民币213,998,938.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85%计算);
3、如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可以与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2999弄、3001号的679套房产(以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浦201615037253登记为准,抵押物清单详见判决书附件)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4、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5、被告奚志勇对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奚志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彭浦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9,063.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4,063.4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124.77元,由被告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奚志勇共同负担1,116,938.68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贷款提前到期,加重公司的利息负担。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贷款提前到期,加重公司的利息负担。积极与光大银行谈判,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积极与光大银行谈判,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沪7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5-00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