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康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9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
第 2 页 共 17 页
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3 页 共 17 页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 4 页 共 17 页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第 5 页 共 17 页
第 13 页 共 17 页
自行申请回避。
(二)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交易的
具体关联关系。
(三)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
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公司可以在与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会上增加董事、监事候选
人发言环节,由董事、监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事项。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及时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第 16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