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康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9月)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 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 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理由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 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长有权审批并实施的以下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此前制定并实施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