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独立董事意见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审慎研究分析并与交易对方协商后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吴慈生、朱卫东、陈结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