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独立董事意见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2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的7,954,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股份7,954,000股。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已实施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13元/股调整为4.03元/股。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2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姚亮、张宏博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2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5,000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吴慈生 : 朱卫东 : 陈结淼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