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附件……………………………………………………………第9—12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9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页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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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1-220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川能动力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川能动力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川能动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川能动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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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川能动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川能动力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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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4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931,29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93元,共计募集资金61,753.46万元,坐扣承销费用1,407.9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0,345.4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承销费增值税进项税额79.70万元已由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自有资金补足)。另减除印花税、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4.2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0,350.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7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60,350.96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53,601.75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2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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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2,578.10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43.32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56,179.85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269.62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4,440.73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4,440.73 | |
差异 | G=E-F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51050187083600004432 | 29,131,250.03 | 活期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51050187083600004433 | 15,101,884.80 | 活期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51050187083600004443 | 171,240.30 | 活期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 51050187083600004431 | 2,910.87 | 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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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1.巴彦淖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巴彦淖尔项目2023年度垃圾日均进厂量约540吨,暂未达到设计日处理量700吨的标准,主要系因运距长、当地垃圾填埋场尚有空间等原因,未实现应送尽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190号)的规定,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2022年12月30日实现并网发电,该项目属于竞争配置项目,执行竞价上网,项目无法全额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的补贴电价。由于竞价上网,国补电价暂无法确定,2023年巴彦淖尔项目电价暂按标杆0.2829元和省补0.1元确认,造成电费收入与可研存在一定的差异。截至目前,巴彦淖尔项目公司已向国家能源局完成了国补电价申报,但由于全国范围内的竞价工作未审核完成,该项目售电单价中的国补部分存在不确定性,暂未入账。2.长垣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二期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可研报告中收运范围为长垣市城区及辖区内所有乡镇,垃圾测算收运数量为日均300吨,目前实际收运范围与可研报告一致,但垃圾量未达到测算收运数量,故项目目前效益未达到预计收益率。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垃圾收运量,2024年已新增签订《封丘县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处置服务协议》,增加封丘县生活垃圾入场,单日垃圾入场量约为240吨/天。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金额为8,596.84万元,其中巴彦淖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期投入2,798.88万元,长垣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先期投入5,797.96万元。本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8,596.84万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结余募集资金4,440.73万元,其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171.11万元以及募集资金相关的利息收入净额为269.62万元。长垣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二期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部分项目资金尚未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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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公司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管理控制办法》的要求,专户存储并严格管理。2023年7月4日,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银行账号:5105018708360004433)金额1,510.19万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被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冻结。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工程已顺利投产,募集资金冻结未对公司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报告报出日,上述募集资金1,510.19万元已解除冻结。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无 |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巴彦淖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承诺投资金额为:25,000.0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25,016.88万元,超出承诺募集承诺投资金额16.88万元,系运用该项目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净额支付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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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出具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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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出具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
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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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出具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彭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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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传送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