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2025-015号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5号债券代码:148936 债券简称:24川新能GCV01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2,642,1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8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发行87,167,187股股份,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明永”)发行65,474,962股股份。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4月29日上市,发行价格为14.84元/股,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217,599,375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28,568,967股增加至1,846,168,342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
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东方电气持有公司87,167,1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2%;成都明永持有公司65,474,9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52,642,149股股份,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9.0133%,占总股本的8.2681%,上述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4月29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2 名,共涉及 2个证券账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152,642,149 | 8.27% | -152,642,149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693,526,193 | 91.73% | 152,642,149 | 1,846,168,342 | 100.00% |
三、总股本
三、总股本 | 1,846,168,342 | 100.00% | 0 | 1,846,168,342 | 100.00% |
五、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以下股份限售承诺:
1.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所有新股,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与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同意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如本次交易因本承诺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承诺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信息提交至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股票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上述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
违反其在本次交易时所作出承诺的行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川能动力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