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 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制度中涉 及的其他有关人员,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取得 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 提名时,提名人及候选人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 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形。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个人履 历、工作情况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 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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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 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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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 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 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 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 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 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 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 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 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 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 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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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 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 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 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配合。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 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 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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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培训。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 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 会秘书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完成董事 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 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 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 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证据。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与惩戒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 一次。
第四十二条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 格的董事会秘书,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 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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