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要求的文件,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第四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定并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