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北明 公告编号:2023-049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9月13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恒新公司建筑物屋顶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公司将委托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合作方,详见2023年9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用建筑物屋顶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2日,公司通过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在e招冀成平台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文件,公司近期通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委员会定标,并经公示期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2023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最终中标单位为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标的自用优惠电价为0.3644元/KWH(含 13%的增值税),每年自用电优惠电费总额不低于140万元。
二、中标方基本情况
中标方名称: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887328
注册资本:104,870.7516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周亚森营业期限:2015年2月15日至 无固定期限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商务园西区W17号楼2层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投资、勘探;矿产品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工农业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物业管理;风景区旅游开发(不含房地产开发);技术咨询;清洁能源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持股66.74883%,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3.25117%。
企业信用情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恒新公司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项目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502号
(三)合作方式:恒新公司向合作方提供可利用建筑物屋顶,面积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合作方在满足恒新公司屋顶荷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并网方式,建设装机容量约12兆瓦(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所发电能优先供恒新公司使用(该部分的电量视为“自发自用”的电量),余电部分可由合作方出售给供电部门(该部分的电量视为“余电上网”的电量)。由合作方承担项目建设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荷载、
投资、建设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运营、维护工作。
中标的所有人为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和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情形。
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
乙方: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2、项目规模:规划装机容量约为12MWp。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
3、项目建设模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全部由乙方负责。根据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要求和用电特点等实际情况,项目生产的电量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建设模式。
4、项目建设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月内投入运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并网发电。
5、项目合作期限: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起20年,合同期内乙方无违反本项目合同之相关约定,自动顺延5年。
6、项目实施目标:降低甲方能源消耗,实现绿色用能循环,低碳清洁生产。
(二)项目合作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使用的期限为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起20年,合同期内乙方无违反本项目合同之相关约定,自动顺延5年。到期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可经协商一致后对此期限延长。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2、乙方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投资建设项目的条件为:乙方向甲方供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所发电力,并按优惠电价结算。
恒新公司自用优惠电价为:0.3644 元/kW·h(含13%增值税) ,乙方应保证项目所发的电力符合甲方需求且保证优先供应甲方园区使用,甲方未消纳的余电由乙方自行决定。当市场化电价低于自用优惠电价时段,甲方有选择市电的权利,如此时段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甲乙双方协商另行自用优惠电价。乙方的供电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
3、用电量及电费结算:
月用电量的计算方式:以甲方输入端光伏电能计量表所计量的电量数据为准。每月25日前,乙方对甲方上月使用电量进行抄录,抄录时甲方应在场验证,如无异议双方应当场签字确认。
电费结算方式:电费=优惠电价*月用电量。甲乙双方每次结算后15 日内甲方将上月电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享受光伏发电的优惠额=自用光伏发电量*(当期市场化电价-自用优惠电价)。
按照自用优惠电价计算,甲方每年享受光伏发电的电费优惠额不低于140万元。若每年享受光伏发电的电费优惠额少于140万元,按每年最低140万元结算,差额部分在年度最后一个月结算电费时予以相应减免或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乙方给予甲方的年最低优惠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以甲方使用乙方的光伏发电为前提,乙方不得以甲方未能充分使用光伏发电或选择使用市电等其他任何原因要求减免其应当给予甲方的最低优惠额。
4、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否则甲方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整体光伏项目发电投入运营的第一个月内退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100万元作为合作期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
(三)设备所有权
1、乙方投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乙方,分布式光伏建成投入运营后合作期内所发电力及售电收益归乙方。建筑物或建筑物占地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时光伏组件和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不受影响。
2、碳排放权、绿电、绿证等碳交易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3、项目投入运营后,保证甲方在合同约束优惠政策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乙方提供书面材料经甲方确认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本项目的资产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转让给乙方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四)设备的停止运行
1、因甲方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征收征用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因甲方操作失误导致电力停止运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
3、乙方因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导致的电力设备停止运行,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采取应急措施。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乙方原因临时停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施工方案有权提出异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
国家相关标准及法规进行监督施工,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甲方的正常生产的条件,乙方应该积极响应和执行。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聘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屋顶荷载检测,分布式光伏项目方案满足屋顶荷载要求并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开工建设。乙方负责在光伏项目建设、运行期间屋顶的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延误项目建设工期的,每延期一日,乙方除需按照年应优惠电价总额按日向甲方支付优惠金额外,还需按照日优惠金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前述费用和违约金可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乙方延误工期、无故终止项目建设和运营或存在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年应优惠电价总额2倍的违约赔偿金。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乙方应继续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3、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结算和支付电费,则每天按当月电费应付款项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按照自用优惠电价结算享受光伏发电的年优惠总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年最低优惠总额,差额部分在年度最后一个月结算电费时予以相应减免或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如在次年第一个月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本次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选单位承诺的自用电优惠电价为0.3644元/KWH,最低自用电优惠的电费金额不低于140万元/年。按年均最少可节约电费140万元计算,25年总节约电费不低于3,500万元(含税),最终节约金额以项目实施后计算自用电优惠总金额为准。光伏项目的实施可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在合作期内对公司各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