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经董事会八届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其他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极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十一条及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说明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类型及标准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前款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行业分类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从事关联交易或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相关的信息披露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监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监
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后,尽快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十)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本条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发生触及重大事项披露事项时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具体情况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信息披露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发后予以披露。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传递、审批和披露流程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或监管机构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中介机构的沟通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其他部门在未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投资者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第五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及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条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