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1-13  国际实业(000159)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四条暂缓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申请及必要的依据材料。

第七条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对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将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提交报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的登记、收集并归档,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介绍及基础资料;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至少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签署保密承诺等);3、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4、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5、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进展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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