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查股网  2024-03-21  国际实业(000159)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三月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际实业”)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三次修订稿)》。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实施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计划,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69,444,44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8.08元,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299,999,998.08元将用于“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89,999,998.08元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桥梁钢结构生产市场不断升级

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迎来了基础设施补短板加快推进期和钢结构桥梁等绿色交通基础建设大力推广期,目前国内桥梁钢结构建设项目较多,在我国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桥梁钢结构是钢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公路桥梁的施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四五〞期间,面对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桥梁钢结构生产行业着力推进转型升级,依靠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和产品升级,全行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运行指标保持增长。为应对国内外桥梁钢结构生产市场的变化,政府大力推动并加快桥梁钢结构生产工业转型升级,桥梁钢结构生产产业产品结构逐步由低端产品向中高端产品转移,目前高端市场需求激增,桥梁钢结构生产市场需求上升,供不应求。在我国桥梁钢结构生产行业发展较好的行业背景,在桥梁钢结构生产等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以及当前公司具备多方资源优势的情况下,公司提出了“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

2、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运资金需求旺盛

2021年度,通过收购中大杆塔等子公司,公司新增钢结构制造业,包括电力铁塔、钢结构、光伏支架的生产与销售,子公司中大杆塔各经营生产业务有序开展,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施,国内光伏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公司抓住新能源产业良好发展态势,加大光伏支架营销、生产力度,自中大杆塔被纳入合并范围以来实现了钢结构业务营业收入稳健增长,今后公司亦将不断提高金属结构产品制造收入及利润水平,进一步保持和巩固公司在钢结构行业内的优势市场地位。随着钢结构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产品升级,公司将把握历史机遇,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组织效率、加快产能建设,全方位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钢结构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亟需进一步提升资本金实力,以满足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的持续需求。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增强公司钢结构产业多样性、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子公司中大杆塔现有主营业务包括电力铁塔、钢结构产品、光伏支架等金属产品制造业务及热镀锌业务,可生产角钢塔、钢管塔、光伏支架等金属制造产品,用于电力铁塔、高速铁路接触网支架、钢结构厂房架构、光伏发电等领域。中大杆塔在钢结构生产领域技术已较为成熟,具有钢结构特级资质、钢结构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接施工类钢结构安装承包业务,但并未涉及桥梁钢结构。在目前钢结构制造业变革之际,公司借助子公司中大杆塔专业技术力量,投资建设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弥补公司桥梁钢结构产业的空白。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钢结构产品服务,扩大公司钢结构产业的发展规模,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化解单一产业经营风险,增加抗风险能力。

2、补充发展资金、优化财务结构

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努力建设优质产能,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全方位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逐步落地、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近年来,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除通过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外,还通过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相对充足的流动资金是公司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将有效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所带来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财务安全水平和财务灵活性,从而集中更多的资源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确保公司战略的稳步实施。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

有限。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述募投项目建成运营后,可以提高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3、股权融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长期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许玉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申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学章、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均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数量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3月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3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5、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6、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点的规定。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点的规定。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且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的规定。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募集资金投向为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点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7、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修订稿)。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确认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根据发行结果修订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考虑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4年4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299,999,998.08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缴款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80,685,993股,本次发行股份数

量为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69,444,444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股本变动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分红及增发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5)公司2023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69.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56.77万元。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3年1-9月财务数据年化后测算,即分别为7,692.36万元和7,275.70万元。假设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3年分别持平、减少10%、增加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2024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6)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总额、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估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的盈利预测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股)480,685,993480,685,993550,130,437
发行完成日期2024年4月30日
假设一: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3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692.367,692.367,692.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7,275.707,275.707,275.7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000.16000.146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000.16000.14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140.15140.13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5140.15140.1381
假设二: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3年度增长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692.368,461.608,461.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7,275.708,003.278,003.2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000.17600.16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000.17600.16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140.16650.15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5140.16650.1519
假设三: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3年度下降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692.366,923.136,923.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7,275.706,548.136,548.1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000.14400.13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000.14400.13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140.13620.12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5140.13620.1243

注1: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注2:对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进行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的“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是借助子公司中大杆塔现有专业技术力量在钢结构生产领域技术已相当成熟,致力于产品结构转型升级,逐步由低端产品向中高端产品转移,弥补公司在桥梁钢结构产业的空白,扩大公司钢结构产业的发展规模。公司子公司中大杆塔现有主营业务包括电力铁塔、钢结构产品、光伏支架等金属产品制造业务及热镀锌业务,可生产角钢塔、钢管塔、光伏支架等金属制造产品,用于电力铁塔、高速铁路接触网支架、钢结构厂房架构、光伏发电等领域,但并未涉及桥梁钢结构。在目前国内桥梁钢结构发展较好的行业背景下、在相关产品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下,通过提供多样化的钢结构产品与服务,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制造业转型发展中,人才是发展壮大的基础。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领域的拓展,都离不开高质量人才的参与。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要求,积极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提升和合理搭配。通过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与激励的内部管理体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实施持续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技术储备情况

经过长时间的生产实践,公司已是集生产、销售、科研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业研究机构和国际一流的技术团队,先后与国内外多家知名院校技术合作,荣获多项发明和实用型专利,各项指标均处在行业领先地位。此外公司还与南京工业大学达成合作,共同建设研究生工作站,产品销售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基础上,公司以先进的控制和执行生产工艺技术,承建了众多项目钢结构工程,并坚持以产品创新为动力,加快研发端桥梁钢结构生产,在产品定位上,向低排放、低能耗、智能化控制、多功能综合使用、先进制造工艺、人机工程化设计等方向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排放。

(3)市场储备情况

随着现代桥梁钢结构生产工业的快速发展,自动化、连续化和高效化已成为现代桥梁钢结构生产业生产的主要方向,以减少中国桥梁钢结构产品生产和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随着近年来国内桥梁钢结构生产行业的蓬勃发展,项目企业依托当地得天独厚的条件开发优势资源,深挖潜力提升项目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本次"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将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优势与人才优势,通过企业技术改造提升技术水平,通过购置先进的技术装备,采用规模化生产经营,充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延伸企业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实现突破。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

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1、加强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项目尽快完成。随着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以及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从而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机制等。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和相关决策机制等,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主营业务实现健

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4、强化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做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