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申万宏源(000166)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制度的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有关资料,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事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科目名称期末账面 余额期初账面 余额往来形成原因往来性质
中央汇金及其旗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应收款项3,271.473,160.97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债券分销收入经营性往来
其他资产1,010.99849.29预付产品代销费、预付债券分销费等经营性往来
小计:4,282.464,010.26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资产220,313.82274,648.78借款及借款利息、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非经营性往来
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资产80,096.6550,073.64借款及借款利息非经营性往来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资产76,227.67-分红款、房屋租金等非经营性往来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资产30,042.4130,046.26借款及借款利息、补充医疗保险等非经营性往来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其他资产-5,006.89借款及借款利息非经营性往来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其他资产-177.41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非经营性往来
小计:406,680.55359,952.98
总计:410,963.01363,963.24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21年5月28日,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额度内(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银行授信金额),为子公司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恒利”)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宏源恒利综合授信业务签署了本金最高债券额合计人民币7.8亿元的相关担保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宏源恒利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

2.根据相关授权,公司同意授权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董事会在授权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监管机构允许或核定的额度内,全权确定境内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申万宏源证券董事会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

在监管机构允许或核定的额度内,全权确定境内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据此,申万宏源证券同意其境外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境外特殊目的机构Shenwan Hongyuan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作为发行主体,发行总金额不超过8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5年),同意为前述债券发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7月14日和2022年3月16日,申万宏源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发行主体发行金额为5亿美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

1.800%和发行金额为3亿美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2.625%的境外债券事项签署了相关担保协议。

3.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645,651.05万元(按照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净资产的6.53%。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三、独立意见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上述经认可的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小雯 武常岐 陈汉文 赵 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