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姜海洋、李永伟 |
联系电话 | 021-3896658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301.SZ |
注册资本 | 6,611,212,402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 |
法定代表人 | 缪汉根 |
实际控制人 | 缪汉根、朱红梅 |
联系人 | 王俊 |
联系电话 | 0512-6357348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3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3年4月13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3年4月13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人员进行了2次现场及远程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497,250.00万元,投资于“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498,187.2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5.36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 2021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方盛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东方盛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东方盛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无异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议; 2021年3月、2022年3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预计2021年度、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预计2021年度、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1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子公司提供借款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宽信用资金的来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1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受让苏州市赢虹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受让赢虹基金财产份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上市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2年1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生产运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操作,从制度上对套期保值的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2022年1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2022年1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于公司二期年产50万吨超仿真功能性纤维项目和二期年产25万吨再生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及配套加弹项目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所规划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022年1月、2022年5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2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2021年4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1年、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2021年、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2年4月、2023年4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内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2年8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发表独立意见,对发行人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无异议。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盛虹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姜海洋 李永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